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对残疾儿童更好融入社会生活,实现就学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项目向制度化保障转变。

  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针对的救助人群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残疾儿童年龄一般应≤7周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年龄可延长至17岁。一般应具有本市户籍。外地户籍的残疾儿童如申请本市救助,其父亲或母亲应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连续三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残疾儿童应持有本市指定医院指定医师的诊断证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以申请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共三大类15项康复救助内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可以向户籍地所在区残联或父/母居住证所在地区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既往康复救助项目相比新增多项惠民措施:一是将救助对象年龄延长至不满8周岁,还有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延长至17岁。二是取消了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受益面更广。三是简化了工作流程,残疾儿童如需连续康复训练,在信息无变动的情况下,只需要提出一次康复救助申请,办事更为便利。四是增加了新的救助项目,包括唇腭裂手术补助、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补助、视觉康复训练费补助等。

  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3019名残疾儿童申请了康复救助,实际补助资金4436万元。

  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有助于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有效缓解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问题,增强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