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津卫健委网站发布消息,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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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复托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一、加强托育机构恢复入托管理。各区参照幼儿园复园时间,合理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认真做好托育机构评估检查工作。《通知》规定,托育机构未达到《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各项要求的,不得复托。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已印发《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见附件),请按照更新版对托育机构进行评估检查。

  二、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监督管理,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大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强托育机构备案实施管理。各区要主动协调区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及时掌握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信息,对尚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排查,主动帮助解决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纳入规范管理。

  各区要按照党委政府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恢复入托。切实把《通知》提出的5项工作要求与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结合起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大力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2020年8月21日

  对于托幼机构防控工作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制定相关防控技术方案做出如下规定

  

  来源:天津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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