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奶奶已经86岁高龄,曾患脑梗,有儿女三人,近期却为子女赡养照顾自己的问题犯了难。因老人名下有房产,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争相赡养自己,并且矛盾越来越尖锐,甚至诉讼到法院,要求鉴定老人无行为能力,并争夺老人的监护权。其实,赵奶奶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红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晓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监护制度的重大变革,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的意愿,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被委托的监护人无需经过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或批准,被选中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生效条件是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因为事关个人的重大利益,要求双方必须书面协商确定。此外,如果被监护人对他人不再信赖或者出现了其他新的情况,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撤销或者终止被委托人的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