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因倾倒并非法掩埋垃圾而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件,3名被告均获刑7个月。

  2019年底,马某、郑某、曹某商量找个偏僻的土地充当垃圾填埋场,接收建筑和生活垃圾,挣些“快钱”。3人看中了同村村民屠某的一块位于偏僻位置的承包地。随后由马某出面,对屠某谎称是为了种树,并与屠某签订租地协议。郑某去建材城购买铁皮围挡、联系垃圾车,曹某负责租赁钩机、铲车进场挖坑填埋。后屠某在散步时经过该承包地,发现土地周围均被铁皮围住,东侧有一个大坑,填的全是垃圾,便与马某理论,后报警案发。据曹某供述,3人共从中获利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显示,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马某等3人在该地内挖坑倾倒并填埋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垃圾,被查获后,经当地镇政府委托北京市某市政有限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挖掘和清理,共清理出生活垃圾1208吨,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87597.94元。3名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87597.94元,并就受损土地恢复问题与屠某达成调解协议。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3名被告人倾倒并非法掩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3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3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