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两位老人瞒着女儿们,将名下的一间平房赠给了儿子,并办理了赠与公证。父母去世后,女儿们得知了这一消息,认为赠与公证书有多处不合理的地方,质疑公证书的真伪。同时,她们认为房管部门不应给存疑的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证无效,房屋归五姐弟共同所有。

  老张今年60岁,年轻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名下有三间平房,在1994年时就做了赠与公证,将其中一间赠与老张。父母相继去世后,关于如何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老张和四个姐姐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去年年初,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姐们平等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两间平房。也正是在这场继承官司中,老张的四个姐姐才得知,原来父母只留下了两间房屋而非她们认为的三间。

  对于老张提供的当年办理赠与公证的各项手续,姐姐们提出了质疑。当年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时,制作了一份三人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中,老张父亲表示将其中一间平房自愿赠与儿子,没有其他任何条件和要求;老张母亲也表示了同意赠与,二人均在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老张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同样也有签字盖章。

  在办理公证的当天,老张与父母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就是这份合同,让老张的姐姐们觉得有问题。因为这份合同上只有老张和父亲的印章,而没有签名,同时也没有母亲的签名。姐姐们认为,既然是同一天办理的公证和《赠与合同》,为什么公证书上有签名而合同上没有签名?同时,涉诉房屋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上应有父母双方的签字确认,父亲单方显然没有处置权限。姐姐们认为,这份《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房管部门不应办理有疑问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今年4月,姐姐们将老张诉至法庭,要求确认这间平房归姐弟五人共同所有。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诉房屋是老张已故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予以处分。二老在生前将涉诉房屋与老张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其赠与老张,老张也表示接受赠与。随后,老张与父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老张已经依法取得了涉诉房屋所有权。至于姐姐们提出的《赠与合同》上没有父亲的签字只有印章一节,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的签字和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姐姐们质疑父母并未到场签订《赠与合同》,无证据支持,且老张提交有《公证书》予以佐证《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法院最终也没有采信这一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老张依据有效的《赠与合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一审依法驳回了姐姐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