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河西法院、东丽法院、宝坻法院2月28日、3月1日审理和宣判的四起涉黑涉恶案件的有关情况。

  马某某等52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是我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严重扰乱建设工地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地域广,社会较为关注,宝坻法院严格依法审判,准确定罪量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案是我市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杨某某等六人抢劫案、齐某某等八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戴某某敲诈勒索案是三起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仙人跳”“索要赌债”“套路贷”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人身控制,强行侵占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这三起案件的庭审和宣判,形成了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强大震慑,有效遏制了多发侵财类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3月1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马某某等52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该案系针对河北、天津、山西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无业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山西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捏造借口,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38起,涉案金额36万余元,并形成分别以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为首的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及认罪态度,宝坻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该52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十三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扣押在案的手机、汽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月28日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抢劫案

  3月1日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戴某某敲诈勒索案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杨某某等六人抢劫案:

  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利用“仙人跳”的手段,采取暴力控制、威胁的方式,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案件,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25天内连续作案7起,非法获取人民币24500余元,以及手表、手机等财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戴某某敲诈勒索案:

  该案是河西法院审理的河西区首例“套路贷”涉恶系列案其中的一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在张某某的组织、指挥下,与王某某、孙某某、来某某、胡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占有、劫取他人财产。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来某某、胡某等人利用放贷为掩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西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由各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2月28日,东丽法院对以被告人齐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2013年,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多处赌局现场,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先后组织被告人齐某乙、刘某乙等人通过暴力殴打、上门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上述人员及其亲属索要赌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索债过程中,多次对多名被害人进行上门滋扰,形成恐吓,使被害人及家人产生心理压力,被迫变卖房产偿还赌债,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该犯罪集团为索取赌债,多次非法限制多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四名被告人,虽不是齐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但是被告人张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齐某甲限制被害人刘某丁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作为齐某甲公司员工,亦受齐某甲指使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丁的犯罪行为,对该四名被告人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经过审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齐某乙、刘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东丽区法院表示: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与普通的犯罪集团相比,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铲除了活动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这一严重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