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2月14日到期。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及有关问题,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内容

  涉及使用范围和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修订说明

  01 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0年7月实施以来,维修资金使用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保证应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8月底,全市共有1307个项目,分5617批次,申请使用应急资金65270.89万元,使235.93万户业主受益。但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范围界定不清、申请主体缺失等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是规范应急资金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的重要文件依据,结合运行五年来的工作实际,现需做进一步修改。

  02 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0条,修订后增加5条、减少3条、合并2条,现为20条,重点针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 完善使用范围。因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屋面、外檐对其是否存在局部损坏,及电梯、排水管道是否属于突发情况无法准确判定,且局部屋面、外檐维修无法彻底解决漏雨问题,故删除关于“局部”、“突发”的表述。

  • 落实党组织报告制度。增加了社区党组织对维修资金方案进行批复环节,为应急资金申请使用起到把关、协调作用。

  • 整合使用环节。一是简化使用程序,资金使用审核全面实现网上审核,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二是为提升应急资金使用效率,针对竣工验收合格逾期办理工程结算情况,增加并明确了逾期办理情况的处理。

  • 增加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为解决当发生电梯突发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且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确保业主住用安全,依据住建部5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动市场监管、消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超出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无需征得业主表决同意,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 加强应急维修工程监管。为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管,对审价和监理环节进行了完善:一是为防止施工单位规避审价、滥用应急资金,对审价条件进行了完善,即明确所有应急维修工程均须进行决算审价;二是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对监理条件进行了完善,即明确所有应急维修工程均须实施工程监理。

  • 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为进一步增加应急资金使用透明度,在原有公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市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对外发布物业项目应急资金使用公示环节,便于提高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增加了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结合我市应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信访情况,明确了业主反映信访诉求渠道、异议核实主体等,为办理信访提供了有力支撑。

  03 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我委书面征求了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委及市消防救援总队等21个全市相关单位的修订意见。

  截止目前,已有15个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其中13个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46条,采纳19条。经研究讨论,对应急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应急抢修、应急余额不足情况、各方职责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力求条款内容表达更准确、更规范,更便于实际操作。

  其余27条意见建议,经过分析论证认为,上述意见建议不符合应急资金管理的宗旨和方向,具有片面性且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未予采纳。

  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党办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建立及用途)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的维修。

  第四条(账户设立)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各区开立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经区财政局核定,扣除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经费外,以物业项目为单位设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及资金存储、结息等工作;负责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属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对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和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使用范围)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落实报告制度)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应当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履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九条(使用程序)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申请单位)作为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请。

  (二)开工确认。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社区党组织批复等相关材料后,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核实,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三)组织维修。申请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组织维修,并按要求履行审价、监理、招标程序。

  (四)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后,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提交工程结算划款申请材料。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划款手续。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结算划款的,应当经社区党组织认可后,可以酌情延长结算期限。

  第十条(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处理)  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且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动市场监管、消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立即组织维修。超出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无需征得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十一条(应急抢修)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请维修。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管)  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工程监理、审价和招标监督机制。

  (一)工程审价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二)工程招标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鼓励申请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三)工程监理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三条(使用公告)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天。市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未建立或余额不足情况)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主体缺失)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 相关业主对应急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反映,同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社区党组织及时调查处理。经协调处理无异议的,可以拨付结算款项;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排险责任)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十八条(收益补充)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残值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自行商议决定。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zfbzzxwxzjsyb@tj.gov.cn),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文件存在的问题。

  来源 | 天津住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