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依托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

  ■医师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持续推进合理用药。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方案全文如下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药师专家库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别为市、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应当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本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调整机制,依据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用药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逐步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 +X”用药模式。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遴选确定本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清单,即“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形成“X‘,即非基本药物目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逐步提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规定,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市药监局参与)

  强化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分别负责,市医保局参与)

  (五)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持续推进合理用药,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加强合理用药绩效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实化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挂钩。医保部门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医联体药品管理。鼓励医联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发挥医联体牵头医院作用,推动医联体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用药目录、采购供应、药学服务统一管理,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分别负责,市医保局参与)

  积极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加大药学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探索实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推进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建设,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鼓励各区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探索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分别负责,市医保局参与)

  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药学领域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市教委负责)

  (十三)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建立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作用,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医保部门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十四)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加强行业监管

  (十五)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按照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相关要求,统筹规划、点面结合、分类推进,建立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区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根据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总体部署和管理指南,建立我市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循证证据等,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落实国家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合理用药监管考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区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医保局参与)

  (十七)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参与)

  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具体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建立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强医疗机构药师培养,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落实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中药药事管理的相关文件。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医疗机构购合理用药。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区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区,要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探索创新的经验做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