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水务局对2015年实施的《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累进加价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 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 超计划10%至20%(含20%)的,按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 超计划20%至30%(含30%)的,按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 超计划30%至40%(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 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来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管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管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监管。

  第四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并接受节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节水主管部门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按季度实行预警管理,按照年度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并通知供水企业。

  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考核年度平均到日的指标对延迟或提前的天数进行调节,相应增加或减少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节水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节水主管部门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是否收取加价水费的决定。经复核应缴纳的,由供水企业向非生活用水户下达超计划加价收费缴款书。非生活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由供水企业向非生活用水户下达超计划加价收费缴款书。

  非生活用水户在收到超计划加价收费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八条

  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0%至20%(含20%)的,按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0%至30%(含30%)的,按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0%至40%(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确需减免的,应由非生活用水户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节水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非生活用水户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减免:

  (一)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水管突发爆裂和扑灭火灾用水的;

  (二)公共福利性用水;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用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

  第十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计划加价水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至  年  月  日废止。

  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规定》进行公示,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采纳。

  一、公示时间

  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13920227178

  传真:022-28452277

  邮箱:tjswjsglk@tj.gov.cn

  联系人:天津市水文水资源中心孙征

  综合 | 天津市水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