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禁渔公告
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1号《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海河流域(天津)禁渔工作方案》要求,为更好的养护我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拟定流经我区全域范围内的蓟运河、潮白河、永定河、还乡新河、北京排污河、卫星河、西关引河、曾口河、津唐运河、青龙湾故道、小新河故道、还乡河故道、青排渠、青污渠、小新河、大杨圈、埋珠圈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七里海),每年于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实施禁渔规定。该时间内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在上述水域不得开展。如违反此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宁河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5月10日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及违法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处罚相关法律条款
为保护辖区内渔业资源与渔业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非法使用电力、禁用渔具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依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电力捕鱼、鱼鹰和敲鮕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02269578873
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宁河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5月10日
来源 | 宁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