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拖欠税款、社会保险缴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未缴纳;通过网络等形式诋毁他人声誉;非法交易或滥食野生动物;伪造证件等行为或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4月28日

  

  社会信用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职责

  市、区应当成立诚信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应当建立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其他省区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和京津冀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

  社会信用信息

  01

  信用主体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慈善捐赠等信息;

  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良好信息。

  02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拖欠税款、社会保险缴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未缴纳的信息;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03

  信用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裁决、行政约谈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

  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市场信息采集的原则和程序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依法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采集自然人的市场信用信息时,应当告知信用主体所采集信息的内容、方式、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应当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 信息除外。

  对自然人信息收集的限制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就信息用途、期限等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披露及查询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 当与司法机关、中央驻津单位等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与本市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政务 服务移动端、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满足社会信用建设需求。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依法 依约与市场主体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 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方式披露。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6 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共享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披露。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市公共信用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询社会 信用主体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国家机关依法査询社会信 用信息除外。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会同市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领域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移除条件,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严重失信行为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将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金融活动,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违背教育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职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严重作弊。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故意隐瞒违法犯罪行为和病史、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非法交易或滥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兜底条款)

  严重失信名单的移出程序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或完成整改、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

  良好的信用主体将被奖励

  对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

  施: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惩戒措施

  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限制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办理措施;

  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限制担任相关领域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特别惩戒严重失信主体

  对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严重失信主体具体违法、违约行为为依据, 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2-23142101

  传真:022-23142101

  电子邮箱:sfzggwlixk@tj.gov.cn

  通讯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 157 号

  信用管理处 邮政编码:300040

  来源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