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防控指挥部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对因疫情影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

  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关爱服务。

  

  全面摸底及时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特别是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全面摸底;通过微信视频、电话问候等多种方式,落实探视报告制度,建立生活和监护情况跟踪台账,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第一时间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切实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

  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

  开通热线快速响应

  各区人民政府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

  市级层面继续发挥市妇联“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

  鼓励市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广泛发动增强合力

  充分发挥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积极作用,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分类做好监护照料

  对因疫情影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

  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关爱服务。

  对确有困难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其中经医疗机构确认传染病等检查无异常的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确实无人照料抚养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设置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安置照料,或采取设置临时监护安置点、代养等其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解决。

  确实无法安置的,可由属地民政部门作为儿童临时监护人报市级民政部门设置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安置照料,并签订协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受委托监护的儿童接回照料。

  优先给予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监护缺失儿童有高、中风险地区接触史和高、中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检测。

  对经检测未被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定性为确诊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机构全力救治。

  落实各类保障待遇

  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优化简化工作流程,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享受保障政策提供便利,确保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加大临时救助力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要依据《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同步做好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

  来源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