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市高院举行的“天津破产法庭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破产法庭”成立,设在市二中院。与此同时,市高院调整了本市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管辖。

  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天津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和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应当由中心城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继续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