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2019年度电梯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华厦物业第二分公司、海景花园酒店、泰和盛物业公司;

  德莱斯电梯公司、迅立达电梯公司、迅立达电梯公司等6家单位

  存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一

  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一)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非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19年2月20日,北辰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淮盛园小区55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单位正在非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立即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并做出了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天津海景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19年1月7日,河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景花园酒店4部电梯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正在非法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立即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并做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天津泰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案

  2019年4月9日,滨海新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海新区塘沽贻成泰和新都电梯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基本信息,违反了《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立即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4月16日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改,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5月17日对该使用单位做出了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一)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19年1月28日,滨海新区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物美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世纪广场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安全规范要求每十五天进行例行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立即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做出了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二)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电梯投入使用案

  2019年3月25日,河西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西区气象台路100号新生活广场一台由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自动人行道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在未经检验和竣工验收移交情况下,未采取设置围挡或其他保护措施,致使乘客乘坐使用,违反了《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立即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天津市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30分钟内抵达救援现场实施救援案

  2018年12月6日,我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接报和平区岳都园一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作为该部电梯法定维保单位的天津市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30分钟内抵达救援现场实施有效救援。经和平区局调查情况属实,2019年1月14日和平局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