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党委书记王福山(正局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邸达(正局级)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天津市滨海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洪杰(正处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并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日前,原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总经理张保平(正处级)、副总经理丁文胜(正处级)等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文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