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重磅推出民营经济“19条”政策,为民企发展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政策提出,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困难企业5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50%的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社会保险费。

  对此项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四项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根据配套细则,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仍执行3364元的标准。

  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此项政策不与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同时享受。

  给予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由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确认。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参保企业历史拖欠的社保费,不组织集中清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不集中对参保企业开展职工缴费基数比对核查,不组织集中补缴。

  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支持政策的配套细则

  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一)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仍执行3364元的标准。

  (二)给予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此项政策不与本条第(三)项政策同时享受。

  (三)给予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由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确认。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此项政策不与本条第(二)项政策同时享受。

  (四)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参保企业历史拖欠的社保费,不组织集中清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不集中对参保企业开展职工缴费基数比对核查,不组织集中补缴。

  二、关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将民营企业纳入《天津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的编制覆盖范围。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引才服务。

  综合: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