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重磅推出民营经济“19条”政策,提出深入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对此,市税务局出台具体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针对“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市税务局表示,为了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将积极开展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政策内容,执行口径统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梳理归纳政策变化、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市税务局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支持政策的配套细则

  经认真研究,制定以下配套细则。

  一、关于第二条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执行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对我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及饮食业四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完毕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与总局规定范围标准的最低限保持一致。

  目前我市应税所得率标准为:

  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各自所辖核定征收企业特点,采取方便纳税人知晓、有利纳税人享受的途径和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本次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各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为本次涉及调整的纳税人完成应税所得率下调操作。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1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新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应税所得率调整导致前三季度多缴税款的,季度预缴暂不退税,留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解决。

  (二)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执行中“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

  对企业涉及到的工业制造业、零售企业、外贸行业购销合同以及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率下调20%-30%的比例。

  二、关于第四条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中“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是积极研究政策,做好调研工作,确保政策执行正确;二是及时开展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政策内容,执行口径统一;三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梳理归纳政策变化、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三、关于第十条实施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奖励

  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我局将配合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下发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并及时做好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并落实到位。同时,密切关注缴费人舆情,做好保障金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

  综合: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