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干部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严格管理和监督,严防纪检监察干部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

  《规定》明确了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在编干部、巡视巡察机构中编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编工作人员。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中离(退)休、借调、挂职、聘用人员、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兼职人员,以及巡视巡察机构在巡视巡察期间借调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情形作了界定。明确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巡视巡察、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复查复议、移送司法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等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属于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为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等5种行为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规定》对报备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遇有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受请托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予以拒绝,应如实填写《报告备案表》,可同时提供文字、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经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阅后,按照请托人的干部监督权限,及时报送相应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或机关党委备案。

  《规定》强调,对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受请托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者受请托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也将依规依纪处理。

  此外,《规定》还指出,遇有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规定》向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报备。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天津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