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职工在30人及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严重失信企业和淘汰关停、依法破产、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不在返还范围。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即享”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免申即享”,即市社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初步符合条件企业,面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对公账号或社保缴费账号。

  自主申报的企业可以在7月1日后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或通过天津人社网厅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键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