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修订通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制度,规定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同时规定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条例强化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明确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巩固农村土地改革成果方面,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上位法新修订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