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光的脚步来到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一批影响你我的重要新规也将开始施行。流动人员的医保权益更有保障,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可获奖励,药品安全相关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美好的生活,见证法治的进步。

  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并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重奖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举报以下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将给予相应奖励: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12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沟通工作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

  违规办理再保险业务或被吊销牌证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为防范信用风险,12月1日起施行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