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明年1月1日起,交警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安全头盔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防护用具之一,骑行中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十分必要。截至今年10月,全国共有23部地方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作了相关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者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将被扣留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明年1月1日起,安全头盔是骑乘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必备工具,勿让“不方便”“出门着急”“忘戴了”“人少车少”“速度不快”等成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