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
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维护、社区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等岗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如何招用
关键词:
优先安置、不得拒绝、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度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人员上岗前,用工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应于解除或终止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备案。就业困难人员连续2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的,或者2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如何政策扶持企业
关键词: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支持
在岗位扶持政策方面,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时间为准。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休、事假等原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支付的工资标准作为岗位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级对各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考虑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支持公益性岗位数量上限,根据上限内的实际岗位数量,市财政对各区给予补助资金,岗位补贴补助比例70%,社保补贴全额补助。
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相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用工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