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籍职工参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农籍职工合法权益,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与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可继续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