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是依法战“疫”从疫情之源做好防控工作的应有之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严格规范餐饮经营者行为,杜绝打“野味”招牌揽客,让“野味”成为不可触碰的雷区。

  食要分材,“舌尖”不能任性。《决定》实施以来,我市已实现对食品经营户、餐饮服务经营者检查全覆盖,实时防控风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决定》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敢越雷池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对违反《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决定》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对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决定》也规定了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