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从事劳保用品批发销售工作。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河南省某县小作坊等非正规渠道购进大量未经质检部门检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其明知购进的口罩属于劣质产品仍通过朋友圈发布消息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其通过朋友介绍从上述刘某某处购进一批一次性医用口罩,其明知购进的医用口罩不符合相关标准,仍通过下属业务员销售给多个单位。部分购买口罩单位对质量提出质疑,孙某将口罩收回后又转手再次销售给其他单位,销售金额共计97000余元。

  经鉴定:刘某某、孙某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医用口罩标准。

  1月30日、2月12日,刘某某、孙某分别被公安红桥分局抓获归案。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25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孙某移送审查起诉。红桥区检察院依法进行告知、讯问,刘某某、孙某均表示认罪认罚。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孙某的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2月27日,红桥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孙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向红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 | 天津市人民检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