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36岁的山东籍女子刘某某因为不如实提供与来自疫源地人员接触史,故意隐瞒,影响正常疫情防控工作,被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月1日,刘某某陪同其家属李某某到我市第五中心医院就诊。“刘某某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是外省来津人员,一直居住在滨海新区,今年春节期间共同回山东原籍过年。”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执法办案队副队长刘云龙说,事发当天,李某某突发抽搐、意识障碍来医院就诊。

  按照要求,医生在接诊的过程中,曾多人多次询问刘某某,夫妻二人是否有与来自疫源地人员接触的情况。医院负责同志表示“如果,当时刘某某如实报告,医院会启动相应的工作措施,但刘某某一直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医院按正常接诊流程,对李某某进行诊治并进行了影像学检查。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医生结合患者肺部影像改变,血常规结果再加上低热作出了不排除病毒感染可能的初步诊断。2月2日上午10时,医生进一步追问病史时,刘某某才最终承认,春节期间她与李某某回到山东老家,曾与一名武汉籍人员有过接触,该武汉籍人员已在当地进行隔离观察。

  刘云龙说,因此事件的发生导致病区其他患者及家属被隔离11个小时之久。与此同时,市第五中心医院当时为李某某接诊的十几名医护人员也全部从一线诊疗现场撤离下来,暂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并侵害了其他患者接受正常治疗的权利。

  截至发稿前,患者李某某经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续还将按照操作规程继续对上述两人做好隔离医学观察。

  “谎报 瞒报 害人害己”

  “疫情防治工作不仅是公民个人健康问题,也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法律问题,扰乱、破坏疫情防治工作,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滨海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王晓申说。

  在本案中,刘某某隐瞒与来自疫源地人员的接触史,致使医院的部分区域在一段时间实施封闭措施,造成了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在接受诊疗问询或检验检测登记时,不要隐瞒自己的病情、异常身体状况及接触史,否则,发生因上述行为造成单位秩序混乱或公共秩序混乱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造成病毒在公众中传播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广大群众都能以此为戒,主动配合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