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

  既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又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

  近年来,天津通过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发放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序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2020

  就业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等进行规范。

  该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该办法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认定程序。

  新政亮点看过来▼

  壹 - 问答时间 -

  哪些人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

  ▼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处于治疗、放疗、化疗阶段的。

  2。精神病,经认定为精神残疾1—4级的。

  3。尿毒症。

  4。糖尿病并发症包括足部坏疽、肢体残疾、肾功能衰竭、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脑血管病变、三级及以上心脏病等。

  5。血友病。

  6。肺心病,心功能三级及以上或呼吸功能三级及以上。

  7。红斑狼疮。

  8。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期间。

  9。偏瘫,两肢瘫(含两肢以上)。

  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贰 - 问答时间 -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5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叁 - 问答时间 -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肆 - 问答时间 -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多长时间能有结果?如何获知申请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社局。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伍 - 问答时间 -

  什么情况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社部门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3。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4。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5。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或终止的;

  6。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将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