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5年后,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据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不当泄露

  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等问题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的情况: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出狱后,尽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却处处被拒,这成了他摆脱不掉的人生“污点”。“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介绍,由于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也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据胡东林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要求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实施办法》还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制度2012年确立

  多省市此前已进行尝试

  据悉,从2008年起,我国上海、广东、山东等地已经陆续开始试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总结了不少经验与建议。经过多年的经验摸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进行回应。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为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013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暂行)》;2014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川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北京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多年以来,多个省市区的相关单位一直在进行相关的探索与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刑罚所取得的教育改造效果方面起到何种作用,也是各方持续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