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车管理拟再出新规,
进一步细化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
也就是说,
司机出现违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也有责任!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为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细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日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起草《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许可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配合驾驶员办理票据申领;
3。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并建立档案;
5。按时处理投诉,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6。对驾驶员的违规运营行为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局报告相关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1。所属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的。
2。所属驾驶员一年内被查实的投诉次数累计达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车辆数百分之十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现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及时报告给市道路运输局的不计入上述被查实的投诉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