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让天津成为野生鸟类迁徙补给、繁衍生息的天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不断深化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以打促防、以打促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捕、养、售、运、食”五个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全市公安机关严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今年9月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结合秋季禁猎期工作实际,加大检查排查和打击防范力度,检查重点地区、部位、场所769处,破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工作中,突出排查重点,加强对我市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以及湿地、水库、森林、山林等巡逻防护,强化花鸟鱼虫市场、养殖场、库房等重点部位、场所的检查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集中精力警力,确保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切实做到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出重拳、下狠手;加强协调配合,密切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有效衔接、齐抓共管;深化警民协作,加强与护鸟志愿者和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机构联系,畅通沟通渠道,切实做到对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早、打小、打苗头;强化宣传发动,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教育人民群众,警示不法分子,不断提升公众爱护野生动物、抵制非法交易自觉性,形成多方参与、全民保护的良好局面。

  多部门联动,全力营造和谐生态环境

  全市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密切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勤联动,不断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爱护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全力营造和谐、自然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

  一、河北区李某亮等人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案。根据群众举报,9月26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公安河北分局会同森林公安局,在河北区建昌道一出租房内打掉一个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犯罪团伙,抓获李某亮(男,37岁,天津市人)等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李某亮伙同刘某铭(男,50岁,天津市人)从张某欣(男,45岁,天津市人)处购买了一批非法猎捕的野生“三有”(有重要生态价值、有重要科研价值、有重要社会价值)鸟类,并将其中一只蓝喉歌鸲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伟(男,38岁,天津市人)。目前,李某亮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滨海新区杨某等人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物案。9月20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滨海新区公安局会同森林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3岁,甘肃省人),收缴各类野生动物27只。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对非法购买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部分濒危野生动物是从赵某韬处购买。9月24日,民警在河北区将犯罪嫌疑人赵某韬(男,25岁,天津市人)抓获。目前,杨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宁河区杨某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9月30日,公安宁河分局民警在宁河区丰台镇拦检一形迹可疑车辆时,在车后备箱内查获鸟笼1个。经查,车主杨某明(男,38岁,天津市人)在宁河区西淮沽村农田架网捕鸟,民警将其捕获的野生鸟类全部查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四、武清区曹某阳等人非法狩猎案。10月1日,公安武清分局经工作,在武清区将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曹某阳(男,32岁,天津市人)、韩某(男,46岁,天津市人)、韩某(男,41岁,天津市人)抓获,并在该三人驾驶的车辆内查获27只野生“三有”鸟。随后,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曹某阳家中查获其捕获的野生鸟类,收缴猎捕工具诱鸟器3部、捕鸟夹6只及粘鸟网。目前,曹某阳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五、滨海新区赵某利等人非法狩猎案。9月20日,滨海新区公安局民警在滨海新区双桥乡巡查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男子,遂上前进行盘查。经核查,该男子名叫赵某利(男,22岁,天津市人),民警在其驾驶的车辆内发现捕鸟工具及一只红喉歌鸲(野生“三有”鸟),并在附近发现架设的捕鸟网及其捕获的野生鸟类20余只。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利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出一名同伙赵某华。经工作,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华(男,25岁,天津市人)投案自首。目前,赵某利等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