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下发
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对《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
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付费方式
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限额付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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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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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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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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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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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50元。
定额付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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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剖腹产伴规定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医疗费统一为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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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医疗费,在一级医院600元、一二级医院780、三级医院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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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人土流产医疗费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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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医疗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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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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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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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绝育术医疗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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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绝育术医疗费360元。
按项目付费标准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60%比例报销。
结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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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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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
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