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比特币问世,虚拟货币开始走进大众视野,成为投资市场的新贵。不过,在实践中,不乏有各种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或网络传销之实的案例。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2826起,成功破获了“克拉币”“恒星币”等一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已对150余起“虚拟货币”类传销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及60余个“币种”。

  6月23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关于上线交易涉嫌传销币种的巡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其中,包括币链网、众联网上线交易的文创币;大比特上线交易的圣币;乡旅天下上线交易的商赢币。

  “传销币”金字塔式发展会员

  公告显示,2017年6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巡查发现,运营文创币、圣币、商赢币的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内容显示,以上虚拟币种采用了金字塔式的发展会员经营模式。

  以商赢币为例,“商赢币”微信公众号显示,商赢币的运营主体为浙江聚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聚道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发布“商赢币推荐奖励说明”,其中包括:购买1000枚商赢币,将拥有专属的推广链接,尊享2级分红;推荐商赢币专属链接给其他人,可以获得第一级被推荐人充值总额的10%做为推荐奖,获得第二级被推荐人充值总额的5%做为推荐奖;梦想合伙人累计销售达1000万元,奖励一辆宝马车等。

  6月29日,法治周末记者拨打“商赢币”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客服电话,提示该号码已成空号;通过当地114查询浙江聚道公司的联系方式,该公司号码处于保密状态。记者注意到,该公众号所发布的消息停留在2016年10月11日,至今未更新;上面所提及的商赢币网站,目前也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络虚拟货币没有中心化的存储机制或发行与管理机构,其通过计算或机器生成来创造或者获得;以比特币为例,其最大特点是去中心化,而且总量有限(约2100万个),每产生一个比特币都是透明的,不受任何操纵。

  “而国内有一些币种,是模仿比特币来构建平台系统,用造币机模仿比特币的矿机,但币的产生速度和数量都是由平台操纵,由个人或企业自行造币;因该类币种无法在外部流通,平台会通过金字塔模式发展会员,建立上下线的层级关系,依靠拉人头的方式赚取收益,这类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武长海表示,发行“传销币”的机构,其实是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把虚拟货币作为传销的媒介,其本质特征和传统传销并无差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表示,“传销币”的典型特征是依靠某个特定机构“发行”,通过拉人头返点或奖励的方式推广;“传销币”无法在不同交易机构交易,只能在某个特定机构买卖,而正规的数字货币(也称“网络虚拟货币”“数字资产”),以比特币等为代表,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发行,可以在币行、COINBASE等国内外数十家至上百家的交易机构交易,“若公告里的文创币、圣币、商赢币涉嫌传销,那么发行该币种的公司或个人,可能会涉及非法集罪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邓建鹏补充。

  专家称尚未有法规规范交易平台

  那么,作为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公告点名的币链网和众联网、大比特、乡旅天下这4家交易平台,如何分别看待自己平台上线交易的文创币、圣币、商赢币?

  6月29日,法治周末记者查看了以上4家交易平台,币链网的网址已无法打开。在大比特平台的交易区,未看到圣币的交易情况;该平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因圣币的钱包软件在2016年10月1日无法提供有效节点,导致无法进行同步,多次联系圣币开发团队敦促其修复上述问题且无回应,故于2017年6月25日下架该币种交易。

  目前,众联网和乡旅天下平台上,仍分别在交易文创币和商赢币。6月30日,法治周末记者就公告里关于文创币的内容咨询众联网客服,该客服表示并不清楚,便不再回复;截至发稿,该公司未对采访函作出回复。

  乡旅天下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乡旅天下作为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于在该平台上线交易的币种,会审核发行币种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推广模式;商赢币的运营主体为浙江聚道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虚拟货币的发行,其所采用的省级代理、市级代理的分利模式,乡旅天下平台评估这并不涉及传销。

  不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浙江聚道公司企业于2017年6月1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记者注意到,众联网、大比特、乡旅天下都在网站首页做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例如,众联网在网站首页提醒用户:数字货币交易具有极高的风险,据国家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众联网平台仅为数字货币的爱好者提供一个自由的网上交换平台,对币的投资价值不承担任何审查、担保、赔偿的责任。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目前还没有类似P2P平台的一套监管办法,各交易平台依据的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结算等服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目前,各种币种层出不穷,很多币种的发行机构一般是创业团队,几个人搭个班子,便可以进行数字货币ICO(全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并不需要特定的资质,门槛较低;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现阶段也没有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如何甄别币种、对交易的币种是否承担监督义务等,还需要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薛洪言表示。

  邓建鹏表示,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武长海认为,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邓建鹏补充。

  虚拟货币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

  记者注意到,2017年4月,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2017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同时,《指南》点名26种所谓数字货币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分别是:珍宝币、百川币、马克币、暗黑币、MMM、五行币等。

  邓建鹏指出,目前,中国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制保障,以及对交易机构的监管,还处于真空状态;法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多为网络游戏币或促销积分等具有统一发行机构的虚拟财产,这与去中心化的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本质区别。

  邓建鹏分析,出现“传销币”的原因主要在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近期价格大涨,吸引了公众关注与投资兴趣,“传销币”借机从中浑水摸鱼;

  其次,央行计划发行数字货币,一些传销公司打着央行支持数字货币的由头,为其违法犯罪行为试图披上合法外衣,吸引了一些不明真相公众的投资;

  此外,网络虚拟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有较高专业门槛,普通人不易理解,传销币借机包装为网络虚拟货币;最后,行业目前没有监管,处在“无法无天”的状态,一些不法分子混进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行业,侵犯大量投资者利益。

  “对此,我认为,首先,法学界需要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深入研究;其次,呼吁出台相应法规,由中央部委出台法规,或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出台自律章程,做好顶层设计。”邓建鹏表示。

  武长海认为,假借虚拟货币从事网络传销案件,是传销的一种新变种;面对五花八门的传销方式,建议修订或加强禁止传销条例的司法解释;此外,应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主体作用,划分工商部门、“一行三会”、公安等部门的责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

  内容来源 / 天津经侦 法制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