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情况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八)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九)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
(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车间、班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