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去外地,打算将房屋内的一架钢琴搬到对面小区同事家存放。何先生找了个体搬运工王师傅,在搬运过程中,王师傅和同伴不小心造成琴腿脱落。何先生找了专业维修人员鉴定,修理费需两千元。何先生与王师傅沟通未果,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了纠纷。王师傅说,搬琴前就发现琴腿有些松动,曾建议何先生购买搬家物品保险。当时何先生觉得没必要。事后王师傅也跟何先生协商由王师傅找人将钢琴修好或者免去280元的搬运费,但何先生坚持要求王师傅赔偿两千元。对此,何先生想知道,钢琴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何先生将钢琴交付王师傅搬运至约定地点并支付报酬,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王师傅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致使承运的货物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何先生将有瑕疵的货物交与搬运,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滨海时报 记者 韩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