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民事审判中原告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不满,被告人不腾退到期房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

  张某自1999年开始向北京市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海淀区香山北上坡的房屋。2012年10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被起诉。2016年5月9日,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张某将其占用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海淀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给付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等。然而,判决生效后经执行人员敦促,被告人张某仍拒不腾空涉案房屋、赔偿损失。(法制日报)

  法治滨海律师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则不构成犯罪。(滨海时报 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