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苏瑞松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江鸟鸿公司。2012年11月,苏瑞松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江鸟鸿武汉分公司,并以24%的年息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投资所谓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苏瑞松用江鸟鸿公司及其武汉分公司的名义收取9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6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500余万元。以上所收资金的40%用于支付所谓的业务提成,24%用于支付返利,且所有集资款皆未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经营活动。

  2013年3月,被告人苏瑞松又在上海注册成立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继续以虚构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委派被告人张力担任江鸟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管理包括业务团队在内的公司工作,张力知道江鸟鸿上海分公司收取的集资款主要用于业务提成分配给业务团队和返利等。被告人于园园、张睿、翟爱芬通过招聘担任江鸟鸿上海分公司财务,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投资款并向客户发放年息,于园园、张睿还负责将每天收取的集资款交给张力或存入苏瑞松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陈耿等人也通过招聘担任了江鸟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并通过在公共场所散发资料、让他人相互介绍等方式为公司宣传,且许诺投资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可获得22%至24%的年息作为回报。其间,苏瑞松等六名被告人还通过组织部分客户参加“农家乐”旅游、参观云南江鸟鸿公司所谓的地沟油转化生物柴油项目等活动继续进行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社会公众投资。

  2013年3月至10月间,苏瑞松以江鸟鸿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名义收取480余人集资款共计31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2900余万元,集资款均未被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或其他经营活动。其中,张力任职期间,公司向400余人募集资金30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2800余万元;于园园任职期间,公司向80余人募集资金24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80余万元;张睿任职期间,公司向380余人募集资金26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2400余万元;翟爱芬任职期间,公司向200人募集资金12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陈耿参与公司向8人募集资金4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30余万元,且陈耿从江鸟鸿上海分公司离职后,又至山东省阳信祥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以相同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瑞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睿、翟爱芬、于园园、陈耿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

  ■案例解析

  案件是共同犯罪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这两种犯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进行了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