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我市最新出台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及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建立我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通过实行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记分管理,维护互联网诊疗市场秩序,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据了解,《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需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在所有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患者就诊时需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加强药品管理,处方需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需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为6岁以下低龄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需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也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情节,细分了五个档次的记分分值,包括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等情形都会被一次记最高分值12分。同时,还明确了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后给予1至6个月暂缓校验,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监管要求。

  据介绍,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非实体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执业方式、运营方式均与实体医疗机构不同。通过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可以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体系,加强长效监管,促进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提高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