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直播日益火爆,但虚假流量、货品李逵李鬼“混战”等现状也时有发生。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起草制定了直播购物行业团体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7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实施;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直播带货7类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7类违法

  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

  典型表现

  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网络主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

  加强监管

  明确依法查处7类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厘清网络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网络主播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烟草制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