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犯罪,但男子李某为获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刚刚二十出头的李某到东莞找工作,非但心仪的工作没找到,带的钱也逐渐花光。走投无路之际,一同“闯荡江湖”的黄某告诉李某,可以去办几张银行卡交给他,每张银行卡可以给李某400元的“报酬”。李某动了心,分别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了黄某。第二天晚上,“言而有信”的黄某将8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7月份,黄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李某将之前办理的银行卡补办一份交给他的“上级”“谭哥”,李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但尝到“甜头”的李某还是赶到银行补办了两张银行卡,当晚,李某就收到了1700元的“酬劳”。
2020年8月,本市红桥区的一名被害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根据资金流向将李某抓获。经查,李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该卡内流通的涉案资金高达40万余元,且李某交代,他曾经帮助黄某和“谭哥”分别从其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内转账1.9万和2.6万元。经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