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得手持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驾驶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前天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将实施多项措施,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肠梗阻”“停车难”等突出问题。
据介绍,该《若干规定》分为总则、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8条。
针对“停车难”问题,该《若干规定》明确公安交管、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
针对“乱停车”问题,该《若干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不得超过三十厘米。进出停车场、客运站、大型商场、医院等,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