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警钟虽长鸣,但有人还是听不到。
近日,有网友报料,在津南区津岐公路上看到的一幕,的确吓到我了,面包车超载至少有十二三名学生。
车里看样子都塞满了,都叠到一块儿。
网友表示,他是在18日下午17:00左右,路过津南区北闸口中学附近,在等红绿灯时,猛然发现在他左侧有一辆面包车,里面黑压压一片,仔细一看全都是小学生模样的儿童,至少有十二名之多。
”这边学校校服很相似不好分辨是哪所学校的,还有没穿校服的。“网友担心地说:“那天天气也不是很好,实在是很危险。”
网友热评
@O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倩倩:这个多危险啊,这要出事。唉 ……家长心真大
@C-S_K:太危险了!
@最完成:郊区那些便宜的托管班差不多都这样,父母在外面打工没时间接孩子
@小狗的小懒猪:学学汊沽港,人家那里大校车,我看到就20辆
@冬冬爸曹大壮:校车这种东西有生之年会见到吗 或者针对校车的法律
@玩闹青春:家长心真大
@兜里有糖球:长命百岁
@荣蓉的微博:这是托管班的车吧?
@夏尼_玛掺乎:前几天看到过一辆拉着工人的面包车,也跟这一样满罐儿了
@至尊版宝200705:作为父母和学校来说我觉得都想找个更安全的方式接送孩子,为什么选择这种方式我想家长和学校乃至社会都知道答案吧!
@Vincent同学:这条路上还总出事故,尤其咸水沽到北闸口这段
@格格不入小姐:太可怕了
@DM48-草莓水果糖:那也比孩子们自己骑自行车骑一个小时来的安全啊。
@lip2019:别报了,回头没人接孩子了,谁不知道危险,为了生计,也只能这样了。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天津交警:@天津津南交警 请掌握情况
类似事件
相关法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送学生应当配备专用校车。对校车的使用管理也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必要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以及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对待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绝不能心存侥幸。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按规定载客,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