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内容,在新颁布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出现。今后,遛狗不牵绳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5月1日正式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民警提示市民自觉遵守规定,依法文明养犬。如果遇到不文明养狗且不听劝阻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同时,对于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行为,则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个人养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独户居住条件。
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办理地点:养犬地属地派出所或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市民如有任何养犬管理方面的建议或者举报可以拨打天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的热线电话8829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