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该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和市公安局草拟形成《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计划从今年7月1日起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试行记分制管理,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目前,《办法》正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记分与处罚

  ●划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共享: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交警支队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管理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

  ●治理:记分达到6分以上,各区应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一个周期累计达到12分,由市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进行全市通报

  记12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记6分

  现场管理混乱、非法中介问题突出;视频监控摄像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通过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正常摄像;取样探头与不透光烟度计之间存在急弯、弯折、堵塞、泄漏等问题,或者存在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行为;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者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记3分

  未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标准物质;未按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擅自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车辆烧机油或明显冒黑烟仍进行排放检测;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出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毫米;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直接进行排放检测;检测软件无相关提示功能,不能进行相关功能检查并保存相应记录;测试过程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出现车速超差、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值之和小于6%的情况,检测设备不能自动终止检测;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数据异常等问题,且检测机构未及时停止检测;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