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时带了收藏的红酒与朋友一起品鉴,结账时饭店却要收取“服务费”,这个合理吗?

  近日,有网友爆料

  据网友反映,之前去和平区一家餐馆就餐,看到门口有一块告示牌,上面写着:敬请留意,自带酒水饮料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谢谢! 红酒类50元/瓶,啤酒类15元/瓶,烈酒100元/瓶,饮料10元/瓶。这位网友就想知道这种自带酒水收费有没有相应的依据?

  餐厅:可以自带酒水,但要收取服务费

  关于餐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新报记者采访到了该店工作人员,据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说,所谓自带酒水服务费,就是帮助客人开酒、倒酒以及使用酒具等服务,每一个到餐厅用餐的顾客,都会接受到餐厅服务人员的服务,不只是酒水方面服务,如果使用店里的酒水那么这些服务费就是餐厅免费提供的,如果自带酒水就得另外收取服务费用。所以建议顾客不要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酒水就会提前告之是要收取服务费的。

  消费者:对此看法不一 

  有人觉得饭店提供食品和服务,自己定价,自负盈亏,如果消费者对饭店定价收费不满意,大可走人,两方利益没有贵贱之分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如果饭店在收费前事先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需要收取一定服务费,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饭店搞欺诈、偷袭、强迫收费则另当别论。

  也有网友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我带两瓶150元左右的普通红酒去饭店,收取的‘服务费’就能达到酒水三分之一的价格,不划算,而饭店里的酒水一般定价都比外面高,等于是变相捆绑销售。“

  律师:如果事前明示,消费者且已承诺,则为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之处

  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是不是合法?新报记者采访了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王雅宁律师,王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无效”,其关键在于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不在是否是格式合同。

  生活之中格式合同无处不在,银行、邮局、交通、餐饮等等。格式合同在很多情况下大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并不是说格式合同就一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消费性的商业交易中,不可能每次交易均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谈判达成,故经营者提供特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内容(包括商品、服务本身及交易条件),供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及接受,是通行且有效的一种交易模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无效”,而所谓公平、合理,很难简单地从实体判断。所以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上的权利。如果事前明示,消费者且已承诺,则为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之处。当然如果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处于无可选择的境地,丧失了选择权,那就要由法院来考虑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了。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应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监管部门:“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记者通过12315热线进行了咨询,所谓的“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也没有法律规定上酒店吃饭不能自带酒水。

  提前告诉消费者有服务费用,如果认为合理、能够接受,顾客就可以选择这项服务。如若觉得不合理,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用酒店里的酒水或者选择其他酒店。

  链接:不准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餐饮业的“行规”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后,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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