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去年12月19日在位于河西区国华大厦旁边的小麦铺智能便利店购买了一个面包,拿回家撕开外包装想要食用时,他看了一眼标签,结果吓了一跳:面包已经过期4天了。刘先生立即联系该便利店的客服热线寻求解决方案,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过期4天的面包还在销售
去年12月19日14时左右,刘先生购买了这款“葡萄干超软吐司面包”,售价为4元。把面包拿回家后,他打开外包装准备食用,然而包装袋上的标签让他吓了一大跳:面包生产日期为12月12日,保质期到12月15日24时,而他购买时是12月19日,也就是说,面包已经过期4天了。“过期这么久的食品还在上架销售,商家实在太不负责任了,顾客吃坏了身体可怎么办?”刘先生无奈地说。
要求赔偿千元协商没结果
刘先生随后拨打了小麦铺智能便利店的客服热线反映此事,工作人员表示会让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与其联系。不久,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与刘先生取得联系,表示可以赔偿他面包售价的10倍,也就是40元,作为赔偿。但刘先生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应该赔偿他1000元。对刘先生提出的要求,这名负责人说需要向总公司申请一下,此后便没了音讯,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
消费者要求合理合法
便利店售卖过期面包究竟该如何赔偿消费者?对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秀杰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刘先生要求便利店经营方赔偿1000元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就此事,记者也联系了小麦铺智能便利店的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会向总公司领导反映此事,调查清楚后,由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与消费者刘先生进一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