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个别社会组织成立后不年检、不活动并且与监管单位“失联”,成为“僵尸社会组织”,造成不利影响。针对这类情况,天津市民政局正式印发通知。启动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旨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整治范围
重点针对“不年检、不活动、失联”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整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重点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整治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实施步骤
经前期部署、摸底自查,目前,天津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民政系统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函》相关要求,于11月15日前报送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12月15日前,市民政局总结市区两级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