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服务规范》,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规范、电子收费服务规范、停车管理员服务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等内容。该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

  • 企业不应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不应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 停车管理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工作证后上岗,企业应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应雇佣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经营服务工作;

  • 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停车人使用电子付费方式缴纳停车费用;采取现金缴费的,停车管理员应使用专用卡结算。同时,企业应并对停车管理员执行电子收费情况进行巡查和在线监控。

  • 企业应设置专职人员及时处置投诉并答复停车人。

  经营规范

  企业不应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应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不应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线,不应超越经营权范围对路段和车位进行收费。企业不应以转租、转包或挂靠等方式经营道路停车泊位。

  企业应在道路停车泊位起、止端应设有停车标志牌,道路两侧均有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在道路两侧分别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相应信息。

  企业应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停车管理员缴纳社会保险,并配发停车管理员上岗证,上岗证应印有泊位管理员照片、姓名、编号以及二维码。不应雇佣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经营服务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附近应设置服务岗亭,不应利用岗亭从事其他零售或餐饮业务。

  电子收费服务规范

  企业应提供多种电子付费方式,为停车人提供便利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停车人使用电子付费方式缴纳停车费用。停车人采取现金缴费的,停车管理员应在收取现金后使用停车管理员专用卡结算,应向停车人开具停车发票。

  企业应统一安装占道停车电子收费信息管理软件,并对停车管理员执行电子收费情况进行巡查和在线监控。

  停车管理员服务规范

  停车管理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工作证后上岗。上岗时应统一规范着装,佩戴上岗证,并持 POS 机等电子收费设备以及统一发票进行停车收费工作。停车管理员不应议价收费或者擅自改变计时、计次收费时段划分及收费方式等。

  停车管理员在提供道路停车经营服务时,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应按照泊位施划形式以语言或手势引导停车人停放车辆入位,不应引导车辆逆向停放,不应引导车辆在停车泊位以外路段或区域停放。

  应主动出示上岗证,并向停车人告知企业名称、车辆所在停车位编号、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信息;

  人工计时的停车场,应填写停车凭证(卡、单),并告知停车人计时起始时间。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应打印计时凭证,并告知停车人计时起始时间;

  应向停车人发放计时凭证,并告知计时凭证放置于车辆前风挡左侧位置备查,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不在车内存放贵重财物;

  收回计时凭证时,应核定车辆停放时间,并告知停车人停放时间及收费金额;

  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时,应提供相应数额发票;

  车辆驶离时,应引导车辆安全驶离车位,提醒停车人出场路线。

  服务纠纷处理

  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以及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保证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人值守接听,及时处理停车人的投诉服务并答复停车人。同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投诉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相关政府部门和投诉人。

  来源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