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和《市人社局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2号)文件要求,现就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工作中有关业务经办流程规定如下:

  一、登记经办业务

  (一)申报缴费工资

  各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驻津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申报2014年10月至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以下简称“准备期”)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用以核定“准备期”补征集基数。

  对于在“准备期”内办理过调动或辞职辞退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申报其“准备期”内的缴费工资;对于已退休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为其申报退休前“准备期”内的缴费工资;对于已办理死亡或跨统筹转移等原因减少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为其申报办理减少前“准备期”内的缴费工资;对于整建制转移、撤销、转制等原因,原单位注销的,可由现单位申报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已缴纳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我市统筹的时间统一为2016年3月,因此该类人员“准备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

  (二)核定调整费率减征集

  驻津单位应为“准备期”在我市缴纳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核定调整费率减征集业务,将原费率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费率,调整后的差额部分,用于冲抵当月及以后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结算金额,无法冲抵的办理退费。

  (三)核定“准备期”补征集

  对于“准备期”内未缴纳我市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分中心应根据申报的缴费工资及时间,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核定基数补征集。

  对于“准备期”内已缴纳我市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根据申报的缴费工资及时间,为其核定职业年金的核定基数补征集,如申报的缴费工资高于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原缴费基数未达到上限的,还应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基数补征集。

  (四)发出征集通知

  对于“准备期”内未缴纳我市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准备期”补征集金额单独发出征集通知,不参与当月结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为准备期补征集金额与应支付养老待遇冲抵后差额。对于“准备期”内已缴纳我市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职业年金的核定基数补征集及其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基数补征集参与当期结算。

  (五)一次性趸缴退费

  对于驻津单位“准备期”清算工作开始前达到退休年龄,并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趸缴业务的人员,应自“准备期”补征集业务办理后的次月,至社保分中心办理一次性趸缴退费业务,按“准备期”补缴费的月数对原趸缴费进行退费,并通知支付部门重新为其核定待遇。

  二、养老待遇支付经办业务

  (一)应付养老金挂账

  对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准备期内支付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含年待遇和一次性待遇)进行挂账处理,生成并打印《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挂账名册》。

  1。挂账时间

  改革前退休人员挂账开始时间为2014年10月,结束时间为纳入统筹之月上一个月。准备期退休人员挂账开始时间为待遇开始之月,结束时间为纳入统筹之月上一个月。死亡人员挂账时间截止月份为死亡当月,对于系统中不存在丧葬费支付记录的,同时进行丧葬费挂账。

  2。年待遇根据纳入统筹时间确定挂账次数。

  3。在参保单位对《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挂账名册》信息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挂账汇总。

  (二)待遇支付确认

  对已完成准备期清算的驻津单位,在完成清算的次月进行待遇支付确认,按照该单位应支付金额计入《支付表》。

  (三)过渡期退休人员兑现新待遇

  对已完成待遇支付确认的单位,兑现过渡期退休人员新待遇,差额自待遇开始之月起补(减)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把握政策严格经办

  驻津单位“准备期”清算工作应按我市工作要求如期完成,对于逾期未办理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规定通过正常补征集或调整基数补征集流程办理,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补缴费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其他各类非我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应进行准备期清算的,其清算方式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动服务加强配合

  按照人社部及我市统一要求,各分中心应主动对接辖区内驻津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及经办服务,确保“准备期”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做好疫情防控

  各分中心要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经办大厅人流总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导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