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在天津市水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0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管理工作。
0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03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04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后,应当持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到二次供水设施所属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换取已履行清洗消毒义务的凭证,向相关用户公布。
05
水质检测项目应当包括色度 、浊度 、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
06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07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和设施安全。
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08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 | 天津市水务局网站